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