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泰安市献血条例
›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国(境)外人员在本市献血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医疗临床用血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输注,应当符合国...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血液信息化建设,实现区域内血站、医疗机构、献血者信息资料联网互通。 建立具有高危行为献血者的筛查和屏蔽制度,建立...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查看《泰安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