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医疗临床用血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输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优先给予用血,用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医疗临床用血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输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优先给予用血,用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