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制定医疗临床用血计划,健全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行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血液保护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技术。
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行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血液保护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