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以及稀有血型献血者,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
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区等。
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费。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措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