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泰安市献血条例
›
第二十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补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八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献血者及其符合规定的亲属医疗临...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九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九条 献血者累计献血不满一千毫升的,五年内可以累积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终身享受无限量的免费用血。 献...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以及稀有血型献血者,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市行政区...
← 查看《泰安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