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对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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