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九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九条 献血者累计献血不满一千毫升的,五年内可以累积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终身享受无限量的免费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的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不超过一千毫升的免费用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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