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七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七条 献血者捐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献血者捐献成分血的,献血量以及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