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七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七条 献血者捐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献血者捐献成分血的,献血量以及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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