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五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五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献血者说明情况。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
献血者献血后,血站应当依法颁发《无偿献血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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