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三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三条 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成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进行捐赠,血站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并规范使用。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进行捐赠,血站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并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