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二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车站、码头、广场、公园等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