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献血预备队,建立流动血库,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启动流动血库,组织预备队人员自愿献血。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和社会团体成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应急献血预备队。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和社会团体成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应急献血预备队。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