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九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占用公共场所和无偿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每年应当有计划的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鼓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创新形式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医院、影剧院、商场、体育馆、展览馆等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每年应当有计划的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鼓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创新形式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医院、影剧院、商场、体育馆、展览馆等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