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八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六月为全市无偿献血宣传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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