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八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献血宣传教育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六月为全市无偿献血宣传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