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六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是献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及监督执法。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普及献血知识。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执行紧急送血任务的送血车优先通行。
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流动献血车停靠点、献血者车辆临时停泊点。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应当负责落实本条例规定的献血者所享受的各项优待政策。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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