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四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四条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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