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四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四条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