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五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动员本辖区内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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