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一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资源和临床用血需求状况编制献血规划,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献血规划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规范便利、科学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流量、献血人次、年采供血量等因素,按照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固定献血屋。
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献血屋设置的协调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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