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四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四条 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采供血量、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以及对所接受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等信息。
对献血者的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并依法予以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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