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六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六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规范采血,对采集的血液应当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献血者检测情况。血站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