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八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献血者及其符合规定的亲属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制度,按照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用血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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