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采集血液。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或者利用他人的无偿献血证牟利。
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其他违法行为。
非法采集血液。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或者利用他人的无偿献血证牟利。
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