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采集血液。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或者利用他人的无偿献血证牟利。
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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