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血液信息化建设,实现区域内血站、医疗机构、献血者信息资料联网互通。建立具有高危行为献血者的筛查和屏蔽制度,建立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库,并保证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