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有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