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