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前款规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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