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