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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