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制定景区游览的各项具体规定,并在景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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