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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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 第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 第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第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

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第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 第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四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内从泰... 第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古建筑、碑碣石刻、登山盘道以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 第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二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开山、采石、... 第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四条 禁止盗采、销售泰山石。 第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 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务院有关... 第十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第二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 第二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注重保持泰山特色,与周... 第二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获得经营优势的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项目,应当由泰山... 第二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因生活、生产经... 第二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准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 第二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导游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件,文明服务。禁止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提高导游价格,扰乱旅... 第三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制定景区游览的各项具体规定,并在景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者和其... 第三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 第三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有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