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