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