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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