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