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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