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