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开山、采石、挖土、取沙、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刻划、涂污、踩踏、攀爬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
(五)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六)乱扔垃圾;
(七)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八)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九)进入未开放区域;
(十)捡拾带离山石;
(十一)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的,应当同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开山、采石、挖土、取沙、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刻划、涂污、踩踏、攀爬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
(五)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六)乱扔垃圾;
(七)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八)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九)进入未开放区域;
(十)捡拾带离山石;
(十一)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的,应当同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