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