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