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排废水,必须经排放单位或者泰山风景名胜区、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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