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泰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