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