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
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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