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四级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与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四级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与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