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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