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