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泰山景区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泰安市辖区内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外围监控地带。本条例所称泰山山体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山体。
在泰山景区周边的大津口乡、黄前镇、下港镇等乡镇(街道)内从事有关泰山山体保护与修复治理、泰山石等地质资源、泰山水资源及黄前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