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的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泰山景区管委会进行执法。
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的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泰山景区管委会进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