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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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泰山生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管理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尊崇自然、严格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
泰山风景...
第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农业、文化广...
第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泰山景区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实施生态保护政策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发放生...
第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每年6月9日为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
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对破坏泰山景区生态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制定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第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和生态修复需要,合理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设置醒目标...
第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的保护。对已遭到破损或存在破损隐患的泰山山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
第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禁止在泰山景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
第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的信息监测网络,保护泰山景区山地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维护...
第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方式合理配置植物群落,形...
第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测预报,建立以生物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确保森林安全健康。
禁...
第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泰山景区内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普查、监测,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根据实际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泰山景区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划定禁火期和...
第二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泰山景区倡导文明祭祀。
除泰山景区管委会指定场所外,在泰山景区内禁止焚烧纸、香、烛等祭祀用品。
第二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泰山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防治水质污染。
泰山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
第二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泰山景区内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不得经营泰山水资源。但是,法律、法规另...
第二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对黄前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依法将黄前水库纳入泰山景区经济和...
第二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泰山石等地质遗迹的保护,完善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泰山景区为泰山螭霖鱼等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域,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
第二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坚持泰山景区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和谐共生原则,建立健全泰山景区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
第二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 护 第二十七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保护。对泰山景区内的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并清运下山,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泰山景区倡导文明生态旅游。
旅游者有不文明行为对泰山景区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市旅游...
第二十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等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做好...
第三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管理,对泰山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泰山景区内...
第三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泰山景区内奇石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对沿路(河)经营、占...
第三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泰山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循生态环保理念。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泰山景区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第三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泰山景区内修坟立碑。泰山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
第三十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减少车辆对泰山景区生态影响。泰山景区游览路实行车辆封闭运行管理,限制社会车辆进入。...
第三十五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在泰山景区内使用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等飞行器和空飘物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服从泰山景区管委会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修复...
第三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调运松类植物及其制品或者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的...
第三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外围监控地带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
第三十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
第四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开采泰山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
第四十一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泰山景区管委会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
第四十二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泰...
第四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