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